現代婦女徵信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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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通姦罪的存在,真的保障了大老婆嗎?

  刑事通姦罪的存在目的,說是為了保障大老婆,但是很多實質效果的產生又並非如此。最近幾則新聞都出現抓姦者反被告「妨害秘密、傷害罪、入侵民宅、妨害自由」…等罪刑,而這些罪刑往往高於通姦罪;若以司法統計而言,由於先生更無法容許太太外遇,因此一旦太太被告通姦,被撤回的機率相當低,造成社會上外遇得多是男性,但是從法院判決統計,被判處通姦確定的人中(包括:先生、太太、女性第三者、女性第三者),先生是比率反而是最低的。也就是說,這一條被視為大老婆護身符的法,反而讓大老婆陷入違法的風險,而且真正被處罰的人,根本不是外遇的先生。

 

  最近新聞案例中,高雄某一女老師被抓姦,但元配大老婆卻因被判違法蒐證所不起訴通姦事實,黃妻指出,去年6月3日晚上,其夫黃某(36歲)和陳姓女教員(41歲)在高雄市苓雅區陳女住處幽會,全身赤裸共處浴室,因而提出通姦告訴,並提出跟拍光碟及15張照片等證物。

  

  而黃某應訊時說,當天下雨,身上淋濕,進入陳女住處洗澡,後來陳女因肚子不舒服,進入上廁所時,隨即聽到有人進來,持錄影器材拍攝,但堅決否認通姦。

 

  通姦與否,當然要證據,但是蒐證之困難重重,不就是當今為何外遇不斷發生且無法嚇阻的最大原因嗎?通姦蒐證可以報警抓姦嗎?現代的警察會埋伏協助大老婆捉姦嗎?為何近數年來,由婦女所成立的徵信社或私家偵探社會越來越多呢?如果政府用心調查就可輕易發現,其女性偵探成員有很多是失婚婦女,因為先生的背叛而離婚,為了幫助更多受害女性而轉行,因為她們深知沒有人可以比她們更了解,婚變之痛是人生中無法忍受之慟!

 

  再說人權保護,對女性人權,我們又得到多少保護嗎呢?對黃姓妻子而言除了跟拍蒐證外,她有任何管道可以提證控告呢?光碟及照片就是證據,一個正常的男人會隨意在別人家洗澡嗎?而且還有女人在同一浴室內,這可能嗎?這個男人是柳下惠嗎?

 

  在說前幾天不是通過所為的「破綻主義」, 抓姦免在床曖昧簡訊即可訴離,像這樣的法律卻無法適用抓姦上,那法律到底保護了誰呢?這讓身為女人的筆者我更感失望與痛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