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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與人通姦,被害之配偶能否請求損害賠償?

告訴後能否撤回?能否只對配偶或相姦人一人撤回?

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?

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?

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?如何起算?

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:「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之。」這?的「知悉」,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,也就是說,以得為告訴之人之「主觀認知」為標準,而且認知應該達到「確知」之程度,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,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,尚不得稱為知悉。至於連續性、繼續性的犯罪,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,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,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。

配偶與未滿十四歲之人通姦,其處罰有何不同?

誰可提出通姦之告訴?

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,是否構成通姦?

何等情形即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?

通姦與強姦、和姦有有何不同?

通姦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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